(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省人民检察院。
(八)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接受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市委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十四)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省人民检察院。
(八)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接受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市委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十四)领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