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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要闻
    湖南检察: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监督 护航欢乐祥和春节
    时间:2023-01-28  作者:  新闻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安全提示

    ///

    NOCITCE

    岁末年初,年味渐浓,烟花爆竹也随之进入销售、燃放旺季。然而烟花爆竹市场鱼龙混杂,许多商家为牟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有三无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燃放和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针对这一现象,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主线,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第一时间对部分未经审批存在私自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的商户进行调查取证,并依职权向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牵头联合相关行政主管单位于春节前夕开展了一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应邀参加了该行动,并进行全程监督。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5辆、执法人员60多人,重点对县城区的小超市、副食店、香烛店、百货店等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商户进行走访排查,共排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和各类商铺、摊点220多个。排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多家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副食店、百货店非法向消费者出售烟花爆竹,且部分产品系小作坊生产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达标、杀伤力较大,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取缔了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店和摊点28个,收缴烟花爆竹150多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2起,除30多箱烟花爆竹被留作物证暂时扣押保存外,其余120多箱均被依法集中销毁。


    行动中,检察人员针对部分商户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情况,及时向其进行释法说理,既让其知晓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做到合法经营,也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八号检察建议”宣传讲解贯穿到检查全过程。同时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切实维护好自身及他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下一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将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持续发力,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与应急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凝聚多方合力,着力将“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永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划重点:

    销售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条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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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检察: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监督 护航欢乐祥和春节

    时间:2023-01-28  作者: 


    //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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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CITCE

    岁末年初,年味渐浓,烟花爆竹也随之进入销售、燃放旺季。然而烟花爆竹市场鱼龙混杂,许多商家为牟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有三无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燃放和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针对这一现象,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主线,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第一时间对部分未经审批存在私自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的商户进行调查取证,并依职权向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牵头联合相关行政主管单位于春节前夕开展了一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应邀参加了该行动,并进行全程监督。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5辆、执法人员60多人,重点对县城区的小超市、副食店、香烛店、百货店等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商户进行走访排查,共排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和各类商铺、摊点220多个。排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多家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副食店、百货店非法向消费者出售烟花爆竹,且部分产品系小作坊生产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达标、杀伤力较大,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取缔了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店和摊点28个,收缴烟花爆竹150多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2起,除30多箱烟花爆竹被留作物证暂时扣押保存外,其余120多箱均被依法集中销毁。


    行动中,检察人员针对部分商户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情况,及时向其进行释法说理,既让其知晓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做到合法经营,也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八号检察建议”宣传讲解贯穿到检查全过程。同时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切实维护好自身及他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下一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将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持续发力,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与应急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凝聚多方合力,着力将“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永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划重点:

    销售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条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