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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娶了个“假”媳妇,困扰了他19年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直到决定离婚时

    才发现妻子竟是“假”的?


    日前

    耒阳市检察院通过制发一份检察建议

    督促民政部门撤销了

    一段十九年的虚假婚姻登记

    一起来看看!

    E

    案例详情


    结婚六年妻子竟是“假”的

    2003年,王先生在深圳务工期间与来自重庆的李女士(化名)陷入热恋。一年后,王先生带李女士回老家耒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女。因婚后王先生长期外出务工,不习惯耒阳生活的李女士选择带孩子回重庆定居。

    2010年,因长期异地而感情破裂,王先生与李女士决定协议离婚。可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夕,王先生突然得知李女士与其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竟是假的!

    原来,当年李女士因父母反对其外出务工,便私下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以虚假身份与王先生恋爱结婚。时过境迁,当年用于登记结婚的假身份证早已丢失,身份证又是办理离婚手续所必须的证件,眼见事情瞒不下去的李女士不得不向王先生道出真相。


    辗转多年离婚之路困难重重

    此后十年间,王先生与李女士数次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但因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始终无法为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7月,王先生向李女士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李女士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虚假,法院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了起诉。同年11月,王先生又以耒阳市民政局为被告,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但因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先生的上诉也因此被裁定驳回,事情进入了“死胡同”。

    “难道自己一辈子都要被绑在这场虚假婚姻中?”正当王先生为这桩离不了的婚而苦恼时,转机出现了。

    2021年11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虚假信息登记的婚姻处理方式。

    得知检察机关或许可以帮助其撤销虚假婚姻登记,2023年2月,王先生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耒阳市检察院申请了法律监督。


    检察官履职解开虚假婚姻“死”结

    收到申请后,耒阳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承办检察官先后前往民政部门、涉案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户籍信息等材料,并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定了李女士使用虚假身份与王先生登记结婚的事实。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023年7月底,耒阳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耒阳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听证。经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虚假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依法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听证会后,该院向耒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登记。市民政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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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娶了个“假”媳妇,困扰了他19年

    时间:2023-08-23  作者: 

    直到决定离婚时

    才发现妻子竟是“假”的?


    日前

    耒阳市检察院通过制发一份检察建议

    督促民政部门撤销了

    一段十九年的虚假婚姻登记

    一起来看看!

    E

    案例详情


    结婚六年妻子竟是“假”的

    2003年,王先生在深圳务工期间与来自重庆的李女士(化名)陷入热恋。一年后,王先生带李女士回老家耒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女。因婚后王先生长期外出务工,不习惯耒阳生活的李女士选择带孩子回重庆定居。

    2010年,因长期异地而感情破裂,王先生与李女士决定协议离婚。可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夕,王先生突然得知李女士与其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竟是假的!

    原来,当年李女士因父母反对其外出务工,便私下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以虚假身份与王先生恋爱结婚。时过境迁,当年用于登记结婚的假身份证早已丢失,身份证又是办理离婚手续所必须的证件,眼见事情瞒不下去的李女士不得不向王先生道出真相。


    辗转多年离婚之路困难重重

    此后十年间,王先生与李女士数次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但因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始终无法为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7月,王先生向李女士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李女士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虚假,法院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了起诉。同年11月,王先生又以耒阳市民政局为被告,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但因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先生的上诉也因此被裁定驳回,事情进入了“死胡同”。

    “难道自己一辈子都要被绑在这场虚假婚姻中?”正当王先生为这桩离不了的婚而苦恼时,转机出现了。

    2021年11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虚假信息登记的婚姻处理方式。

    得知检察机关或许可以帮助其撤销虚假婚姻登记,2023年2月,王先生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耒阳市检察院申请了法律监督。


    检察官履职解开虚假婚姻“死”结

    收到申请后,耒阳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承办检察官先后前往民政部门、涉案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户籍信息等材料,并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定了李女士使用虚假身份与王先生登记结婚的事实。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023年7月底,耒阳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耒阳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听证。经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虚假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依法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听证会后,该院向耒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登记。市民政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